「农贸市场建设国家标准」农贸市场公摊面积国家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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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建设国家标准

农贸市场公摊面积国家标准是多少

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镇农贸市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的经营场地、设施,主要用于农副产品零售或者批发的集市贸易场所。第三条 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城镇农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 规划、建设、工商、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城镇农贸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规模适当的原则,根据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第五条 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本行政区域城镇农贸市场设置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县、自治县城镇农贸市场设置方案的基础上,编制全省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第六条 新建的城镇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和本省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一)市场建筑物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二)交易区应当划行归市,合理布局;(三)消防、通风、排水、排污等设施完备,具有良好的采光条件;(四)对鲜活、易污染变质商品配备符合规定的有效隔离设施;(五)设立农产品安全检测室;(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本省城镇农贸市场建设的具体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新建城镇农贸市场项目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依法开办,且符合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但不符合本省颁布的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城镇农贸市场,应当在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按标准进行改造。全省城镇农贸市场的达标改造方案,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先易后难、分批进行的原则制定。经确定改造的城镇农贸市场,由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场开办者下达限期改造通知书。违法开办的城镇农贸市场、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城镇农贸市场以及临时性的城镇农贸市场,不列入改造范围,并应当依法处理。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经竣工验收的新建城镇农贸市场和改造期限届满的城镇农贸市场组织达标检查。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扶持农贸市场的建设,对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造并经检查达标的市场开办者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依法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应当主要用于政府支持城镇农贸市场的建设、改造等支出。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商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十一条 鼓励大型商业企业、连锁商业企业参与城镇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第十二条 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市场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各项制度。市场开办者每年应当从总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5%的资金,用于市场设施及设备的维护,保证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第十三条 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建立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实行专人负责,分区管理,保持场地清洁卫生。进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明确进场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产品进行检查,并依法对进场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进场销售的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业、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镇农贸市场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不按照标准建设或者改造城镇农贸市场的,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可以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经改造的城镇农贸市场检查不达标的, 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仍不符合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予以关闭。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城镇农贸市场的,应当按照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就近重新设置新的城镇农贸市场。
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智慧农贸市场供电设施建设标准跟规范是什么?

市场供电设施改造标准与规范 农贸市场应配置满足用电负荷的、安全的供电设施,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及安装规范等要求。农贸市场室内、外导线以暗线敷设为主,线缆的绝缘和护套应采用低烟低毒阻燃型;当农贸市场室内、外导线明敷时应穿金属管敷设。农贸市场各摊位上方及主通道与购物通道应按有关规定要求配置照明灯具;安全疏散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采用蓄电池供电系统;应急照明时间均不应小于30min,照度不应低于5lux。农贸市场交易大厅内照明照度标准不应小于200lx;摊位照明照度标准不应小于200lux,光源高于台面1.50m~2.00m。特殊区域的照明可根据需求适当增大灯光垂直照度值。农贸市场照明功率密度限值为:现行值≤9W/㎡,目标值≤8W/㎡。农贸市场照明总体上采用集中控制方式。局部独立功能区域可采用就地控制。农贸市场用电线路、插座应满足市场交易、电子秤等用电要求。冷冻区的布线规格、插座应满足冷藏保鲜柜的用电要求;特殊情况下断电时摊主应自备发电机为冷藏设备供电。农贸市场家禽类经营区、肉类经营区及水产品类经营场所等用水较多的区域,应使用防水电源开关、防水插座和防潮照明灯具等,灯具防护罩应为防潮、防尘型制品。农贸市场各经营区应配置带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要求的电源插座,并配备带地线的漏电防护装置。农贸市场内各用电摊位应独立设置计量装置,其它功能区用电应分别设置计量装置。 中、大型农贸市场应设置通信网络系统。
智慧农贸市场供电设施建设标准跟规范是什么?

智慧农贸市场的建设标准是什么?

建设改造标准 1.通风设施。场内窗户的设施应保证空气能够顺畅对流,自然通风不足的应增设通风设施。2.照明设施。市场内环境照明,柜台(操作台)上方灯照度应达到100lx,肉类分割剔骨操作台灯光照度不小于200lx。场内通道应配备照明灯,各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3.消防安全设施。建筑消防设施应符合GB50016和GB50222的要求;农贸市场应配置灭火器材。4.供电设施。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各经营区域应配备带接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产区域使用防水插座。5.给排水设施。⑴供水设施。场内经营用水应保证足够的水量、水压,设施配置符合国家节约用水的规定。场内要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体和设备设施。⑵排水设施。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安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柜台内侧设地漏。购物通道下水道必须设计为暗道,防止异味上传,不可以设明沟。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0.08米-0.1米,弧度深度0.03米-0.05米,用不锈钢材料或耐腐蚀、易清洗消毒的材料制作并设地漏。柜台内排水槽保持排水通畅,地面保持干燥,不堆积垃圾。污水排放系统应当按环保要求设置过滤处理设施,污水隔渣过滤处理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的污水排放应增设初级隔渣过滤设施。6.装修及场内布局。农贸市场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向通道两边倾斜;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1.8米;房顶可采用防霉涂料,或吊顶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室内空中除必须悬挂的证照、灯具线路外,无明管道、拦板以及其他线路等。市场内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规范。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同类商品区域要相对集中;分区要标志清晰。市场内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距离厕所、垃圾房的间隔应大于20米。7.柜台设施。摊位柜台应按不同品类经营需要统一制作,柜面及边缘挡水凸边使用面砖或不锈钢材料制作。柜台面积按长1.5m-2m、宽0.75m-0.9m设置,柜台高度宜以0.7m-0.8m。柜台立面应贴墙面砖,柜台靠通道外侧边沿应设挡水凸边,高度不低于5cm。柜台内应留有同一位置摆放电子秤,电子秤设置位置应便于消费者查看。冷冻、冰鲜水产品、鲜肉柜台应采用不锈钢台面,冰鲜水产品柜台应配设在多孔不锈钢板,活水鱼摊位外设隔水墙,隔水墙应高于鱼池(盆)上沿20cm。 蔬菜柜台宜采用阶梯摆放式设计。柜台高度宜为0.7m-0.8m,以0.1m-0.15m呈阶梯上升,一般设计为三层;每组柜台宜设商位数4个左右,每组柜台设1个-2个宽度为0.7m出入口。
智慧农贸市场的建设标准就是智慧化,如何赋予农贸市场“智慧”?完全可以借助当前互联网技术,亿店云就是打造高标准智慧农贸市场的服务商,拥有成熟的设备,已经在苏州、盐城、扬州等地落地实施,打造智慧农贸市场,需要引入智慧收银刷脸支付系统、客流分析系统、农产品溯源系统、网上卖菜商城小程序等。
智慧农贸市场的建设标准是什么?

农贸市场改造建设有哪些新标准呢?

1、商品进入市场时,要向供应商要求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认证证书或商品检验证书。 2、菜市场应根据需要配置快速检查设备,监测进入市场的蔬菜、水果中有机类、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每天检查人员进行抽样检查并将结果公开给智能系统,消费者可以在电子屏幕上看到,满足标准智慧化市场设计的商品安全要求。3、要规范市场设计,在管理上要做好卫生管理、人力管理等工作。需要保持地面的干燥干净没有异味,配备摊位垃圾桶,市场内的垃圾要进行分类处理,及时清扫地面。要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确保所有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4、颁布食品经营管理人员、蔬菜市场管理岗位目标责任制、市场经营者守则、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责任制度等。在许可规范、价格规范、测量标准、人力培训、服务规范、信用标准等方面也要做好。
农贸市场是一种将科技、大数据、物联网运用在民生场所中的一种结合体现,利用现在的科技手段为传统市场引入“智慧”元素,利用“一云多端”的农贸管理系统实现农贸市场办理、服务和监管的信息网络化、工作规范化、办理现代化,为市场的管理更加便捷。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农产品市场”成为反映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不断推进,对城市菜市场多样性、安全、风险防控的需求越来越高。我们需要的市场不仅能充分发挥蔬菜流通的功能,还能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而且要成为衡量社会支配现代化的指标。需要基础设施完善的数字农副市场。具有促进集散、调整市场的供应、缓冲市场的库存、指导市场的生产等功能。农副市场面临超市和电商等新商业形式的冲击,但仍然起到市场主要渠道的作用。我们需要满足人民群众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其中基础设施好,环境卫生规定达标,农副产品货源管理也要得到保障,建立检验、物流、冷链、垃圾处理等完善的数字化管理体系。 近些年来处于城市化建设的快速发展时期,大量的改造计划和旧城区改造,自然增长的城市人口对农副市场的质量和数量有着非常大的需求量。一方面是需求量的上升,也是市场行业的一大进步。如今整个市场行业的成熟度正在稳步上升阶段,现如今对农贸市场改造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标准化市场设计要符合新的标准。作为新的要求
农贸市场改造建设有哪些新标准呢?

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09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城镇农贸市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的经营场地、设施,主要用于农副产品零售或者批发的集市贸易场所。第三条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城镇农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 规划、建设、工商、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城镇农贸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规模适当的原则,根据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第五条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全省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市、县、自治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并报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第六条新建的城镇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和本省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一)市场建筑物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二)交易区应当划行归市,合理布局;(三)消防、通风、排水、排污等设施完备,具有良好的采光条件;(四)对鲜活、易污染变质商品配备符合规定的有效隔离设施;(五)设立农产品安全检测室;(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本省城镇农贸市场建设的具体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新建城镇农贸市场项目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前依法开办,且符合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但不符合本省颁布的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城镇农贸市场,应当在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按标准进行改造。全省城镇农贸市场的达标改造方案,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先易后难、分批进行的原则制定。经确定改造的城镇农贸市场,由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场开办者下达限期改造通知书。违法开办的城镇农贸市场、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城镇农贸市场以及临时性的城镇农贸市场,不列入改造范围,并应当依法处理。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经竣工验收的新建城镇农贸市场和改造期限届满的城镇农贸市场组织达标检查。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扶持农贸市场的建设,对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造并经检查达标的市场开办者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十一条鼓励大型商业企业、连锁商业企业参与城镇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第十二条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市场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各项制度。市场开办者每年应当从总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5%的资金,用于市场设施及设备的维护,保证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第十三条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建立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实行专人负责,分区管理,保持场地清洁卫生。进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明确进场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产品进行检查,并依法对进场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进场销售的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业、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镇农贸市场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不按照标准建设或者改造城镇农贸市场的,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可以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经改造的城镇农贸市场检查不达标的,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仍不符合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予以关闭。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城镇农贸市场的,应当按照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就近重新设置新的城镇农贸市场。
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0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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